“横机设备”技术秘密许可案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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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机设备”技术秘密许可案二审裁定书

  • 产品概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东轻纺针织城三期6号楼。

  上诉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2018浙02民初2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必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案由为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本案涉及的是在履行委托加工合同过程中上诉人是否违反保密义务将“被许可的技术秘密”用于合同约定事项之外进而需要承担对应违约责任之争议其法律关系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约定的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侵权法律关系。而且被上诉人既未明确主张以上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内容为法律规定的“技术秘密”亦未对所述信息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要件进行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技术秘密只有符合法定要件才能构成而非仅通过民事主体间的约定或单方表述即可构成。其次本案不存在超出刑法前置的规定而具有需要进入刑法领域评价的必要性。刑法和民法虽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侧重点不同但归根到底还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优先。如果民事手段足以定纷止争依据刑法的内敛性原则就不应介入刑事程序。2.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本案涉及的是与技术秘密相关的许可合同纠纷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不同专业性非常强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中最为复杂的技术类案件。原审法院未经诉辩对抗来确定技术秘密秘点范围、技术秘密是否公知、秘点的价值以及对产品的贡献率等较为复杂的问题而将其划归为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刑事犯罪而驳回起诉系对本案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客体的理解错误也使上诉人完全丧失了通过答辩和举证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定权利剥夺了被上诉人的知情权和答辩权。面对如此复杂的技术类案件而简单移送公安机关难免会被认为存在有罪推定之嫌。3.本案实质上是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经济纠纷。双方出现经济纠纷本能够最终靠民事诉讼解决并不涉及刑事案件。而且即使中间存在构成犯罪的情节由于商业机密纠纷的特殊性也可完全以先民后刑或民刑并行方式审理没有必要将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造成企业家无心经营、企业动荡的局面对企业正常经营、社会稳定、政府税收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慈星公司向本院提交暂不向必沃公司发送及告知证据材料的申请慈星公司在申请中称因涉案相关证据涉及慈星公司的商业机密请求暂时不要向必沃公司送达及告知证据材料内容以保证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的正常办案。

  慈星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必沃公司继续履行《采购协议》中的不作为义务立马停止违反《采购协议》及其附件《保密协议》的行为立马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图纸描述的零部件及使用涉案零部件的机器2.必沃公司承担违约金100万元3.必沃公司将违法来得到的收益返还慈星公司暂按5000万元计算收益4.必沃公司承担慈星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慈星公司与必沃公司签署了《采购协议》并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必沃公司依据慈星公司提供的技术图纸仅能为慈星公司生产加工横机设备零部件慈星公司向必沃公司提供的涉案图纸未经慈星公司书面同意必沃公司不能另作他用。2017年慈星公司发现必沃公司生产并对外出售的横机设备及部件与慈星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横机设备部件外观及技术方面的要求完全相同而这些部件正是之前慈星公司与必沃公司签署的《采购协议》中涉及的横机部件。因此慈星公司认为必沃公司在未经慈星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慈星公司的技术图纸用于自己横机的部件生产违反了协议约定不得使用慈星公司的商业机密的条款必沃公司利用慈星公司要求保密的技术图纸非法生产横机设备给慈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遂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相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宁波市公安局认为必沃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机密罪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侦查其对立案理由来说明并函告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甬公函[2019]31号《宁波市公安局关于立案侦查“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机密案”的函》及附件。由于宁波市公安局审查的事实涵盖了本案慈星公司、必沃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保密协议》及相关图纸的内容与原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必沃公司具有侵犯商业机密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原审法院裁定一、驳回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c;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中必沃公司认为本案系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法律关系而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侵犯商业机密案件系侵权法律关系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本案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纠纷应当继续审理。由此可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核心在于判断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与必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必沃公司与慈星公司之间因履行《采购协议》及其附件《保密协议》产生争议慈星公司以必沃公司违反保密义务将其“被许可的技术秘密”用于合同约定事项之外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必沃公司承担对应违约责任。同时必沃公司又因涉嫌侵犯慈星公司的商业机密包含涉案合同所涉技术秘密犯罪与其他案外人一并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可见本案系慈星公司以必沃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所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而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所立案侦查的必沃公司涉嫌商业机密犯罪系必沃公司涉嫌侵犯慈星公司的商业机密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之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本案为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尽管本案的案件事实与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商业机密犯罪案具有重合之处但慈星公司与必沃公司之间的涉案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原审法院应将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但也应继续审理本案所涉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因此原审法院以“必沃公司具有侵犯商业机密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裁定驳回慈星公司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结论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是必沃公司所提原审法院未经诉辩程序明确技术秘密便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程序违反法律及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经济纠纷不适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上诉理由欠缺法律依据且并非本案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要件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1501-15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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